关于印发《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》的通知
闽建〔2025〕15号 2025/10/16 15:04:13

各设区市住建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:

 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,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情况,省住建厅决定对《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》(闽建〔2023〕13号)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并重新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,2025年第四季度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评价。《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》(闽建〔2023〕13号)同时废止。

  二、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行登记的人员信息、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负责。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2025年10月1日前对本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登记的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开展自查自纠,并对自行登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进行核对。若存在问题逾期未自行纠正,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,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信用扣分。






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2025年8月15日  

附件:

闽建〔2025〕15号附件.doc

主办单位:三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联系地址: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94号 邮 编:3650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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